科举作弊五大招,哪招最有用? 唐代正值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科举考试处于逐步完善与发展的重要阶段,纵观唐代科场中出现的作弊现象林林总总,令人震惊,与此相适应,唐代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杜绝科场作弊。 作弊手段一:大腕儿威胁主考官 在唐代科举考试中,一些达官显宦往往出自私利从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正常的科举考试秩序。 唐玄宗时宠臣外戚杨国忠之子杨暄“学业荒陋”是朝野皆知的事实,参加明经考试理所当然在被“黜落”之列。但是“恃势倨贵”的杨国忠并不甘心,他对知贡举者达奚珣进行迫胁。慑于杨国忠的淫威,达氏不但不敢按实际水平判杨暄名落孙山,而且定其为上第。这成为唐代科场考试中的一桩丑闻。 实际上,在唐代进士等科在考试之前就已经内定名单乃至名次的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这就连当朝皇帝也清楚“每岁策名,无不先定”的事实。 作弊手段二:直接贿赂主考 唐代举子能否在竞争激烈的科场中取得功名,主考官所起的作用非常大,于是一些有经济实力者便不遗余力地向主考官行贿。 唐代科场中行贿丑闻时有发生。唐高宗龙朔(661-663年)年间,知贡举董思恭因接受考生贿赂而成为朝野议论的重要新闻之一。当时还出现的一种现象是,一些有权势和富有者专门向主考机构或主考官行贿,应试者如果不走其后门,则很难指望在科场上成功。 作弊手段三:考试内容提前看 泄漏试题一般是主考官徇私情而为,这在唐代科场中屡有发生,但因涉及面小,且主考官往往正得到皇帝的宠信,被揭发者只能是挂一漏万。 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年)董思恭知贡举,他在接受应试者的贿赂后,便泄漏了进士策问试题。后来事情暴露出来,三司审问,使得董思恭声名狼藉,并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初判朝堂斩决,后因董思恭临刑告发别人,在武则天提倡告密之风盛行的情况下,被免死,配流岭表。这是唐代科场中主考官因泄漏试题所受处罚最为严厉的一次。 作弊手段四:小抄夹带 夹带是任何时期考试作弊中最普遍的内容之一,夹带在唐代科场中有专门的称呼“书策”:“挟藏入试,谓之书策”。可见夹带在当时的科举考试中是比较普遍的。即使今天所曝光的考试作弊中也以夹带居多。 南京的江南贡院有一本《五经全注》,长仅5厘米,宽4.3厘米,厚0.7厘米,书上的字与跳蚤不相上下,一粒米可盖住8个字,堪称我国尺寸最小、文字密度最大的作弊奇书。 作弊手段五:雇用枪手 在唐代科举考试时,一些本无才学的人钻考场检查不严的空子,或找人冒名顶替,或是通过向主考官行贿、说情后,找替身代考。因此,唐代有“伪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远人无亲而买保者”,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其假滥不可悉数,冒名顶替在科场考试中相当普遍。 防止作弊措施层层加码 为防止考生作弊,历朝历代都采取了不少措施,比如回避制、复试制、弥封制、处分科场作弊者等。 为了减少贿买考官,唐代武则天时代曾设立“糊名法”,将考生的名字用纸黏贴遮掩,以避免批卷者认出写卷人,这种做法在宋代以后成为定例。后来又发明了誊录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送往评级,以防批卷者辨认出考生的字迹。 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考官接到任命后,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清代对贿买考官查处更严。清朝入关初年,便曾发生了震惊天下的“丁酉弊案”。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河南、山东、山西发生“五闱弊案”,最后江南闱16名主考全部被斩决,数十人被判流放到辽宁尚阳堡、黑龙江的宁古塔。其间,数百举人在官兵看护下赴北京重考。 为防止应试者夹带作弊,唐代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宋朝起,考试一律在贡院内进行。考生之间用墙壁隔开,称为“号舍”。考生不可喧哗、离场,以防止传卷或传话。 明清时,考场保安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考场”。清乾隆年间,朝廷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考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致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确限制。 考生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对此规定也十分精细:“考生入场前,要排成一行,鱼贯而入以利搜身。考生帽子不准用双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衫袍都用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一门、二门各搜一次,若二门搜出“怀挟”者,一门之搜检人员要予以处治。考生进入号房后,立即上锁,再不得出入号房和传递茶汤等。 为防止雇人替考,历朝的科举机构都需要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准考证。进考场前,考官根据履历、证件验明考生的身份。考生持证进入考场号舍,对号入座。 对作弊者的惩罚 对作弊者的惩处历代都很严厉,清代尤为严酷。惩处的办法,
一是枷号。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者立即由监考官吏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 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 三是刑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对冒名顶替、重金雇请、舞弊情节恶劣者,往往被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雇请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号3个月,然后“发烟瘴之地面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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