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多个城市发生暴恐事件,全国多个城市实施一线警察配枪上岗制度。警察配枪上岗,对社会的安全感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最近几起事关警察与枪的事件,又给警察配枪上岗提出了新的考验。先有警察丢枪,其后又有郑州一幼儿园内警察佩枪意外走火伤人事件,之后云南一醉酒民警与人争吵过程中枪支走火致人死亡,再后又在贵州发生一起男子酒醉后追打妻子被警方击毙的事件。
开枪,历来都是警察所有执法行为最为敏感,也最具争议的行为。所以,每当警察开枪致人伤亡之类事件发生,公众就分成观点截然不同的两派,争论不休。对公众来说,一旦遇到强悍的匪徒,生命面临直接的、现实的威胁,人们不仅首先想到警察,而且希望他有能力“一招制敌”。这时候,人们希望警察有枪,敢于用枪,并且枪枪命中。但是,更多的时候,在一片安详的社会场景中,荷枪实弹的警察反倒会带给人们不安的感觉。这就有一个问题:警察到底应该何时开枪?
在我国,虽然有《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开枪进行规范,但公众对于警察该如何才是正当和合法开枪,远远没有达成共识。因为这些规定绝大多数都是从实体法上规范警察开枪的条件,而对开枪的程序规定除了警告外,少之又少。也许正是因为缺乏开枪的程序性规范,导致了对警察开枪的情形经常产生较大争论。
“当场击毙”是类似警察开枪报道中颇为流行的一个用词,没人做过统计有多少“当场击毙”属于确有必要,而又有多少“当场击毙”屡屡引发争论。对公民生命的尊重,是现代社会的最大正义所在,绝对不容许任何人以合法暴力之名恣意妄为。无论犯罪嫌疑人多么罪大恶极,只要未经法院宣判,“当场击毙”总归越少越好。
再说枪支毕竟具有重大杀伤性,而且警察也是人,也有情绪,若不对警察的开枪权设置严格的使用条件,很容易公器私用,反而对公民的生命权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各国法律对警察的开枪权都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
譬如在日本,要避免因使用枪支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警察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开了枪,要向上级做出详细的报告。在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
在台湾地区,击毙现场不单有警察在,检察官也会到场,监督警察使用枪械是否得当。而在香港,每次开枪后,警务处会指派一名警司,查问开枪警察,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的指令。根据香港法例,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庭类似一般法庭的设置,警方必须在庭上向法官出示击毙当场的详细证据,法医、物证技术专家也会出庭作证。审查机关有时甚至要通过模拟实验来再现现场。开枪是否基于紧迫的需要等细节,都在审查之列。
为什么世界各国各地区对警察使用枪击的要求如此严格?首先,如果不严管会造成将一些没有威胁民众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击毙的扩大化后果;其次,也可能使得一些警察借此挟私报复;第三,还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留下“遗憾”;最后,它并不能保证民众的生命安全,因为且不说在这种特殊时刻,警察有可能“走火”将民众打死或误伤(过去发生过这种情况),当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形成了此种认知模式后,他们知道不管杀不杀人,最后都是个死,那么,索性杀人了事。
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为每开一枪的背后,警察一边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一边是自身与他人安危受到威胁,要在紧急情况下转瞬之间做出决定,甚至这样的决定要经得住公众和法律的反复推敲。同样,在开枪的决定中也应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死者无法呼喊正义,这正是生者需要承担起的责任。毕竟警察非法官,无价的生命权不应被草率的剥夺,每声枪响,都应经得起质疑与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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