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今年42岁,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的民警。 1997年12月13日16时许,马某某与同学周某某(女)在宿州市太阳岛茶楼二楼喝茶。后来,周某某的朋友徐某也来到了这家茶楼。见到周某某后,徐某立即责问周某某为什么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泼向周某某。马某某从中劝阻,与徐某发生了争执。 看到徐某拨打电话,马某某认为他邀约他人来茶楼,于是打传呼给杨某来太阳岛茶楼。当时,杨某正与他人打麻将,便让郭某某去茶楼。随后,郭某某又与肖某某、许某一起,赶到了太阳岛茶楼。 三人上楼与徐某相遇后,经马某某指认及授意,立即对徐某进行殴打。冲突中,徐某反抗,肖某某持刀朝徐某左颈部猛刺一刀,将徐某刺倒在地。随后,三人逃离了现场。当天17时许,徐某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审判】两次无罪多次抗诉 案发后,郭某某、许某和肖某某都被判刑。然而,马某某在此事中是否涉嫌犯罪,相关调查却很曲折。 案发后,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留置盘问,同月15日,他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 1998年1月25日,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批准,同月2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1999年9月21日,马某某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宣告无罪释放。两年后的2001年11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实施逮捕。此时,他已经在逃。 2011年2月21日,马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抓获。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马某某无罪释放。 记者了解到,马某某两次被无罪释放,检方均认为他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了抗诉。 【进展】终审判决获刑11年 去年4月,经宿州市中院决定,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再次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马某某执行逮捕。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系因马某某而起,马某某的邀集、指认行为、授意以及不制止伤害行为发生与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对于此次判决,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他上诉称,自己没有出于伤害目的而邀集他人,没有指认和授意他人伤害徐某,在郭某某等人殴打徐某的过程中曾拉架和制止,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上诉中,马某某请求省高院宣告其无罪。 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主犯,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达16年的审判之路 1997年12月民警喊人打死人 1998年1月检察院首次批准逮捕 1999年9月法院第一次宣告无罪 2001年11月检察院再次决定逮捕 此时,涉案民警已在逃 2011年2月深圳市公安将其抓获 2012年3月法院第二次宣告无罪 这次,检方仍提起抗诉 2013年法院经审判决其有罪 不服,嫌犯提起了上诉 2014年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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