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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以名誉损失、荣誉损失等为由,将某餐饮公司等起诉至法院索赔1000亿元,虽经法院释明,但仍坚持起诉。日前经过两审法院裁定,该案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今年5月,60多岁的高隽(化名)向法院起诉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省公安厅侵犯其人身权利。高女士诉称,她于2014年10月8日下午4时许,行走在北京某快餐店的东单店楼下,向一小贩打听是否有公用电话时,从楼上猛砸下一个带铁盖子罩的灯,从她的后脑、肩上猛滑下砸在抬起的右脚后跟上,顿时触电般麻木。高女士认为,当时她看到从协和医院方向飞驰而过的外地车牌白色面包车标有蓝色“公安”二字,因此罪魁祸首就是某省公安干警所为。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起诉人名誉损失、荣誉损失、人格损失、人权损失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亿元;判令被起诉人某省公安厅赔偿起诉人名誉损失、荣誉损失等500亿元。
诉讼中高女士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起诉人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主张二被起诉人共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亿元,超出了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高女士的起诉不予受理。
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并提交了3万字的上诉状。另据了解,高女士还因去年乘火车遭到某国旅集团相关人员等侮辱诽谤,于今年5月向北京另一基层法院起诉某国旅集团、铁路客运段等侵权,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等共计1500亿元人民bi。
一审法官曾对高女士释明多次法律,并联系高女士的亲属协助,但高女士坚持起诉,其亲属也表示她告状多年,根本就劝不动。
日前,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高隽的起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说理部分欠妥,高隽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关键点并不在于起诉所涉及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高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释法为何不予受理?
法官指出,按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种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高女士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起诉的事实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提天价索赔要交天价诉讼费
高女士提起天价诉讼,是否要缴纳高额诉讼费?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潘泽河律师告诉记者,因为高女士提起的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用交纳诉讼费。但如果该案交纳诉讼费,一般人是不可能交得起的。
记者了解到,非财产案件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此,如损害赔偿达到千亿元,诉讼费就要交纳5亿元。
立案登记制不等于全部立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葛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葛律师说,对当事人而言,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法院可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葛律师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最大的变化是老百姓打官司变得更容易,避免了过去法院系统审查过严,敏感案件不立不裁,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案件等情形。但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虚假、恶意诉讼等现象可能会存在,同时不考虑诉讼成本、滥用诉权问题依然有市场。当事人一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稀奇古怪的诉讼不在少数,根本不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对此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或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惩罚力度。
顺便说一句 老一代是怎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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