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背景的电信运营商的很多做法一直被广大消费者所诟病,比如已经实施了无数年的手机月租费,比如现在总算取消了的双向收费,比如至今仍然部分存在的手机漫游费。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全面普及以及手机上网的快速流行,一个新的电信运营商的霸王条款又让亿万手机消费者恨得牙痒痒,那就是包月用户数据流量到月底就给清零了! 不过,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对于电信运营商这种霸王条款,也只能吐槽抱怨而已,谁也拿电信运营商们没办法。但是,这世界上总有钻牛角尖和死磕较真的人。 2013年8月,湖南长沙消费者刘明就将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告上法庭,原因就是手机上网套餐的流量到月底被中国移动清零了! 刘明是201年6月在长沙某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网套餐,套餐从7月份开始生效。7月结束后,刘明发现自己套餐里还有92M的流量没有用完,但到了8月1日就自动清零了,遂将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告上法庭。 刘明陈述的理由是:“我花钱买的流量,就应该归我。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额外交费,而没用完的流量却被清零不能累计使用?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 这场官司前前后后打了一年多,至今仍没有正式宣判结果。在2014年2月一审被判败诉后,刘明又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26日,在双方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烈庭审辩论后,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不过截至目前,宣判结果还没有出来。 站在法庭的立场上,这场官司的确很难决断,无论判谁败诉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拖延时间长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判消费者败诉,这必然招致众多消费者的群起攻之,毕竟刘明的起诉理由不无道理;但如果判中国移动败诉,法院肯定又担心引发连锁反应,要是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都以此为案例来起诉三家电信运营商,那可怎么办? 其实,关于套餐手机流量到底该不该清零的争议,主要关乎以下几个问题: 一、手机流量到底是虚拟服务还是无形财产 消费者跟电信运营商首先争论和交锋的矛盾焦点就在这里! 电信运营商认为,所谓的手机流量只是我承诺提供给特定消费者的一种虚拟服务,在约定范围内(如刘明的20元150M流量套餐)用户可以尽情使用。但如果用户不用,则并不存在延期或者累加的说法。当时中国移动的律师就举例说,好比出租车起步价10元3公里,你不能因为你只坐了2公里,就让出租车司机退还你剩余1公里的钱。
但消费者不这么认为,消费者的观点是,流量不是一种服务,而是一种无形财产。既然是财产,我已经为这个财产付费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就没有理由和权力再把已经收费卖出去的东西无偿拿回去。并不能说电子或数码虚拟产品就不是产品,比如网络游戏里的账号、角色、等级、虚拟道具等,显然都是归玩家所有,尤其是付费的虚拟物品。
二、手机流量没用完是用户自动放弃吗 在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的理由中,法庭认为:刘明当月未用完移动网络流量是其自行放弃了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故中国移动并未侵害刘明的财产权。
关于这一点对不对,其实首先要理清前面的第一条手机流量到底算什么,其实就是手机流量的归属权问题。如果算服务,那归属权应该属于电信运营商,如果算财产或虚拟物品,那归属权应该属于消费者。如果是前者,那么中国移动代理律师举的出租车例子就有道理,如果是后者,既然流量所有权归消费者,消费者爱用不用,电信运营商没有权利取消和剥夺。 三、现在的手机流量价格是不是暴利 稍微细心一点的手机用户其实都知道,电信运营商的流量价格混乱得一塌糊涂,价格高的像黄金,价格低的如白菜。比如,非套餐流量,往往一元到几块钱一兆,有些地方甚至曾经高达10元/M。而套餐流量里,就有200元1G甚至5G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能差别上百倍!
那么,问题是,手机流量的成本价到底是多少?如果现在比较流行的手机套餐价格电信运营商也能够盈利的话,那么非套餐流量收费(尤其是过去十几年几乎没有套餐的时代)到底是不是超级暴利?这种做法,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和物价审定吗?多说一句,别拿前期投入和规模效应说事!
在消费者抱怨、争论和投诉很多年之后,电信运营商们终于悄悄取消了手机双向收费。现在,又通过套餐的方式,间接变相取消了多数人的手机月租费。而有关手机漫游费的取消,已经提上日程,比如京津冀地区就已经在深度讨论取消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实施了。
现在,移动互联网和4G时代,手机上网成为亿万消费者的主流消费行为,套餐流量清零的问题迟早要面对和解决。电信运营商们要么考虑顺应民意,推出手机流量累计顺延服务,要么看更长远一点的规划,逐步把电脑上网包月的模式移植到手机上网中来。果真如此,善莫大焉,国内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必将百倍速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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