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开祖反复强调,申请国家赔偿,就是想得到一个正式的道歉。 他是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一名村民,2011年,因认为村里的大生化工厂污染环境,影响了他的养猪场的生产,他与该化工厂签订协议,拿到124万元补偿款。 一年多以后,这笔协议补偿款却成了魏开祖涉嫌敲诈勒索的“罪证”,他随后被羁押在钟祥市第一看守所330天,直到2013年8月,检方撤回起诉,他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满后,检方既未重新起诉也未作出 不起诉决定,魏开祖从2015年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但被荆门市中院驳回。 2016年7月11日,湖北高院作出决定书,撤销荆门市中院的驳回决定,指令该院赔偿委员会对魏开祖申请国家赔偿案重新审理。 协议索赔后涉嫌敲诈勒索被抓 钟祥市磷矿资源丰富,该市磷矿镇刘冲村因有磷矿开发,周围有多家化工厂。 据魏开祖介绍,钟祥市大生化工厂于2006年在刘冲村落成,2008年起投入生产,“由于排污屡出事故,污水、有害气体、粉尘、噪音导致刘冲村村民的猪圈、山林、庄稼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据广州日报报道,大生化工厂投产后,村民们发现附近养猪场的母猪“不孕”,桃树只开花不结果,技术人员称,这可能与化工厂有关。2010年11月-2011年7月,钟祥市环保局多次出具报告,认定大生化工厂排放超标,勒令其整改。 魏开祖说,他的养猪场与化工厂仅相隔一条公路,也因此受到影响,后来通过与化工厂签转让补偿协议,他共拿到了124万元补偿款。 魏开祖提供的两份协议书显示,2011年5月29日,魏开祖和大生化工厂签订协议,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养猪场转让给大生化工厂。3个月后,魏开祖又与刘冲村磷矿签订协议书,魏将在矿井附近的8间养猪用房搬走,获得24万元补偿。 两份协议中,代表大生化工厂和刘冲村磷矿签字的同为钟守兵,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再用其它任何形式和途径引发纠纷。 广州日报的报道称,住所距离大生化工厂600米以内的47户村民,都分别与该厂签订了每年领取2万元补偿的协议。但村民们说,化工厂2011年实际只付给每户6000元,2012年分文未付,这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上述协议签订生效一年之后的2012年9月,魏开祖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钟守兵迫于压力与他签订上述协议,他涉嫌敲诈勒索罪。 遭羁押330天,检方撤诉 2013年3月,钟祥市检察院对魏开祖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魏开祖夫妻曾于2011年3月围堵大生化工厂与环保局,钟守兵“迫于压力”与魏开祖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付给魏开祖100万元。同年7月,魏开祖又以大生化工厂挖矿造成地质塌陷,影响其8间猪圈为由上访,钟守兵“迫于压力”,付给魏开祖24万元,将其买下。经鉴定,协议中养猪场和8间猪圈的总价值约为52.52万元。因此,魏开祖构成敲诈勒索罪。 钟祥市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钟祥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钟祥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钟祥市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3年8月23日,钟祥市检察院对钟祥市公安局作出《关于魏开祖敲诈勒索案退回补充侦查意见函》,当日,钟祥市公安局对魏开祖取保候审,并发放释放证。 魏开祖说,自2012年9月27日被刑拘至2013年8月23日获释,他共被羁押330天,“钟祥市检察院之后再未对我重新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被中院驳回,高院指令重审 2015年10月14日,魏开祖向荆门市中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其中称,魏开祖于当年5月12日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在该院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他又于2015年7月24日向荆门市检察院申请复议,但仍未得到回应。魏开祖随后将这份申请书递交至荆门市中院。 荆门市中院受理魏开祖的国家赔偿申请后,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决定书,驳回了魏的申请。决定书显示,“钟祥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证明,魏开祖敲诈勒索案已经退回钟祥公安局重新侦查,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因此驳回魏开祖的国家赔偿申请。 魏开祖随后向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6年7月11日,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诉人魏开祖应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决定撤销荆门市中院的决定,指令荆门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对魏开祖申请国家赔偿案重新审理。 2016年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魏开祖说,自己并没有指望能通过国家赔偿获取多少赔偿款,“我只是希望在这个过程中,有人能给我说清楚,为什么协议索赔会变成敲诈勒索?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正式的道歉。” 【案子办错了,国家赔偿就完事了?纳税人的钱就这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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