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静其人及该作品的内容与意向此处不再赘述,仅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一个小结。
1、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是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各级法律法规组成:
(1)《**》中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根据**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环境,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原则和措施的法律,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
是指有关追究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程序性法律法规。
(5)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如《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从与《穹顶之下》结合的角度,该法主要有以下规定:
(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六条)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条)
(5)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
(7)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条)
(8)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一条,“三同时”制度)
(9)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二条)
(10)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与《穹顶之下》结合,主要有以下规定: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六条)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条)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4)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二十九条)
(5)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二条)
(6)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第三十四条)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三十五条)
(8)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二条)
(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文转载自新浪微博某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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