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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阿里起诉自媒体人葛甲庭审纪实 [打印本页]

作者: smoke    时间: 2014-9-23 12:50
标题: 阿里起诉自媒体人葛甲庭审纪实
阿里竟然有强大的法务部~
2014年9月23日,阿里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侵害名誉权,索赔50万元,葛甲到庭应诉。关于两者或者说三者纷争,请在本帐号回复“三国杀”进行查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纪实内容:

葛甲17日晚通过微信自媒体账号称,“周日晚刚下飞机我就来到单位,签收了一个沉甸甸的包裹,内有诉状和各种证据,以及公证书一类的文件。传票规定我必须在15天内准备好答辩状,9月23日到庭应诉。”


葛甲通过微信公众号表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控股公司,浙江tb网络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对我提起诉讼,控告我在文章中捏造事实和损害名誉,诉讼请求是赔礼道歉,并索赔人民bi50万元。”


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证实,已于近日对葛甲提起诉讼。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证实,对于阿里起诉葛甲一案,法院已立案,将于9月23日在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媒体陆续到场

葛甲出庭

原告方出庭:律师、阿里巴巴法务部员工
原告阿里巴巴方面:要求被告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

原告举例:《我看阿里巴巴孕妇一尸两命》文章,说阿里把数据删除,把自己洗得干干净净,阿里巴巴并没有删除,数据都还在。

葛甲说,关于孕妇一稿,很多信息网上都是有的,我只是对这个内容作出评论。

原告提出葛甲文章将阿里高管“张冠李戴”,葛甲说,来源是圈子里口口相传,怎么算核实呢?我可能问了一个人两个人,算不算?你让我找戴珊彭蕾核实,我没有这个能力。我在朋友圈道过歉,有记录的。

原告问,葛甲称阿里巴巴贿赂媒体,是否有事实依据?葛甲回应,这是他基于许多网络消息的综合的看法,是合理的判断。

原告律师说,被告文章称“这家公司原本很黑,后来也很黑,未来也会很黑”是否有事实依据?葛甲说,这是评论,是一种修辞手法,不是事实。

原告律师在对相关文章的内容逐篇提问。葛甲说,我写的文章,99%都是评论性的,很少涉及事实。

原告问,被告称阿里是负债率最高的互联网公司,有否事实依据?葛甲称,这是其个人看法,并且没有错,阿里去年借贷120亿美元,试问哪家互联网公司有它高?

原告问,被告称媒体为一点点经济利益放弃报道,是否暗指阿里贿赂媒体?葛甲回应,这是诱导性的问题。被告代理律师抗议。

原告问,被告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发表互联网新闻的资质登记?葛甲说,我不是记者,不是媒体,我只是评论,不是报道。我认为我是评论人,原告认为我是媒体,这里面有个偏差。

被告问,tb网上是否售卖假货?原告律师回答,tb上一定有一小部分假货,而阿里巴巴一直在互联网经济规律下努力抑制和消灭假货。

被告方提问,葛甲的文章是否对阿里巴巴的业绩造成损害?原告答,阿里业绩并未因此下滑,但这些文章客观上损害了阿里业绩的上升。

被告律师问,阿里巴巴内部是否有员工因为腐败被捕入狱?原告说,有,而且不少,我们都向社会做了公开。

被告问,原告有没有向yinhang借款?原告方面说,公司经营必然会有借款融资,控制在合理的负债水平即可。要阿里巴巴在美国能够上市,已经表明我们的经营水平符合公众预期。

葛甲说,我对阿里巴巴造成的损失,能否量化?原告律师:从2013年10月开始,大量负面报道出现,这个时间点阿里正考虑上市,葛甲的文章爆发性增长,损害性后果不是量的问题,而是有可能影响上市,幸亏主流公众对我们信任,最终成功上市。

审判员请原告说明,要求被告葛甲赔偿50万元是如何确定的?原告答,是综合被告对阿里的长期诋毁诽谤确定的。

原告方认为,被告诋毁诽谤阿里的文章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的主观故意。

合议庭要求原告,对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陈述。

原告律师说,提起50万的赔偿,是考虑到负面影响和阿里为此付出的成本。被告的评价往往发生在对阿里具有重大意义的时间点,比如启动上市期间,提起本案诉讼,也是为了向投资者宣誓,有信心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合议庭请被告说明,哪些转载是自己控制的。葛甲说,我的个人微博是我控制的,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账号也是我控制,网易专栏是我把文章交给网站编辑。

葛甲说,大部分文章都要审核,比如微信,有时候会发不出去。百度百家也需要审核。

审判员问,被告和阿里、tb有没有具体的特别的关系?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葛甲说,我和他们没有特别的关系,起因是zhi付宝剥离事件,从那时候开始关注。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律师说,被告可以宣称与阿里tb观点不一致,可以宣称阿里观点错误,但如果使用的词汇是窃国大盗、无耻之徒,而且一次两次反复,这就超越了自由的疆界,构成了侮辱。

原告律师说,作为财经评论,不能用文学写法来写的,这不是小说创造。葛甲先生以文学创作为抗辩事由,在这个案子中不适用。

原告律师:被告说他写的都是评论,评论也必须基于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也构成侵权。被告的动机是什么?通过“黑”阿里巴巴,来获得社会上的认知,通过抹黑提高业内名声,这个动机是谋取个人私利。

被告律师说,葛甲的评论是杂文评论,不是财经评论,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是正常的。对于文章的隐藏内容、深层次理解,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理解,观点不一致不代表就是侵权。

被告律师说,原告在陈述中说主流公众仍然相信阿里巴巴,说明被告的文章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方说,即便葛甲先生写的文章被网友看到,相信的人可能也微乎其微,一笑置之,挂在网上并不代表必然被看到。关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没有拿出具体证据。

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如果能达成一致意向,将庭后和解。如果分歧大,将择日宣判。

内容整理自现场直播,本文不对本次事件做任何评论。






作者: 烧鸡    时间: 2014-9-23 12:54
真长

作者: smoke    时间: 2014-9-23 13:16
烧鸡 发表于 2014-9-23 12:54
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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