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工伤七级。
恋爱不成向女同学泼酒精报复
2015年,刚满18周岁的袁辰杰和受害人马娟都是即将升入高三的学生。
包河区检察院起诉称,袁辰杰与马娟因恋爱纠纷产生矛盾,袁辰杰不满,预谋报复。
2015年8月15日12时许,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袁辰杰将酒精泼洒在马娟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马娟面部、前胸、后颈等部位被烧伤。经鉴定,马娟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工伤七级。
2016年5月9日,包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据法制网报道,袁辰杰在法庭上称,马娟不同意与自己谈恋爱,他本来没有打算真的伤害马娟,但是被一再拒绝后,自己很不好受,就网购了酒精。
之后,他事先踩好点、算好时间。“之所以选择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是考虑到那里有建筑工地,旁边有沙堆,即使点燃马娟,也能及时灭火。”
“我从背后抓住她一边的肩膀,将酒精从另一边的脸部、肩膀浇下去,看到她蹲下去尖叫,我慌了,用打火机点了两三次才将她的头发点燃。”袁辰杰供述,作案后,他看到周围有人报警,自己没有离开,而是等待警察到来。
致女同学重伤获刑7年半
该案庭审过程中,袁辰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他的辩护人则提出,袁在犯罪时刚满18岁,是一名刚成年的在校学生,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
“案发后,他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袁辰杰的辩护人还认为,袁的亲属积极赔偿了部分损失,其本人当庭也表示愿意继续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建议对其在四年以下量刑。
该案公诉人正是周岩毁容案的公诉人,其意见与辩护人相反。公诉人认为,两起案件具有相似的情节,但是也有很大不同。“此案中袁辰杰的恶性程度更大,通过证据和其供述可以看出,他的目的性强,直接拿着酒精伤害马某,没有任何回旋和犹豫。”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袁辰杰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马娟发生纠纷后,不能理智而妥善地处理,致使马娟受伤并达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袁辰杰有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但该院还认为,袁辰杰采取酒精泼洒点火伤害的方式,致使被害人马娟因烧伤导致全身多处瘢痕挛缩畸形,并达七级较为严重的伤残,应酌情从严惩处。
综上,包河区法院一审认定袁辰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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