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凌报道:8 月 2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奉新 "1·19 胡家兵故意驾车撞人案 " 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家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胡家兵对 6 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2016 年 1 月 19 日 7 时 10 分许,奉新县城狮山大道发生一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被告人胡家兵(1973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奉新县 赤田镇石湖村胡家组人)故意驾车冲撞上学途中的学生,造成 4 名学生死亡,18 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