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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普】传销组织如何给人洗脑 [打印本页]
作者: 青青子衿。 时间: 2016-6-12 11:08
标题: 【科普】传销组织如何给人洗脑
“洗脑”一词虽然经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但并不是一个界定清晰的词。从传销、邪教组织的“洗脑”,到被小苹果、“羊羊羊”洗脑,再到我国教育界新课改提倡的“教师先洗脑”理念,“洗脑”混杂了莫名其妙的内涵和外延。篇幅有限,我们就只谈谈与传销最接近的一种“洗脑”:如何利用“精神控制”,操纵某人按照操纵者的方式改变自己的“三观”。
“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宣判,其涉案资金高达23亿
简单而言,人对世界的认知,依赖一套图式(schema)。图式是人已有经验连成的一张大网,这张网包含了人的“三观”,人的情绪,以及认知的方式等等,是以往的教育学习、生活经历、观念信仰的结合产物。在接受新鲜事物时,人倾向于接纳与自己的图式相符合的信息,而排除掉不符合的信息。
由于人更喜欢接受和图式符合的信息,要通过“洗脑”推翻一套图式,并且建立起另外一套图式,似乎难上加难。但实际上,人的认知并不是在一切条件下、在一切诱惑面前,都那么坚强。
在一战甚至更早,世界上就已经有了宣传效果研究的雏形,如政治与传播学家拉斯韦尔的《世界大战中的宣传技巧》。但公认最早的、对说服效果的全面研究,是在二战期间及之后,由心理学家霍夫兰等人开展的。霍夫兰通过实验,详细分析了传播者的权威性对说服的影响、信息本身的说服力如何建构,以及如何说服偏重于理性或感性的人。
著名的实验心理学家卡尔霍夫兰
霍夫兰的继承者们继续研如何说服别人的同时,大规模的、试图完全推翻一个人的价值观的研究,也是在二战-冷战时期展开的。彼时,美苏两家都担心对方用价值观“洗脑”自己的人民,因而都决定先下手为强。
那时,研究者们采取了不少匪夷所思的策略来研究“洗脑”。为了开发审讯犯人用的“吐真剂”,CIA的官员们甚至在内部聚会上,用自己的雇员们试验著名的致幻剂LSD(当然,LSD并不能带来真相,只能带来胡说八道)。心理学家伊文·卡梅隆试图用电击和镇静剂的混合作用,洗掉人的记忆,再灌入不断重复的、新的内容,获得的是悲惨的失败。催眠、潜意识、精神分析都被挨个试了一遍。
苏联的研究人员则率先试验了感官剥夺,使用类似于强光照射、不许睡觉、疲劳姿势等等。同时,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被苏联人用在了洗脑上:一遍遍地认罪、强迫承认没有犯过的罪、打乱生物钟、没有规律可言的生活环境,直到洗脑对象崩溃并接受灌输的理念。美国人迅速跟进,也试验了这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至今,部分监狱依然使用这样的的逼供流程。
与此同时,社会心理学家们也开始了对社会认知、社会态度的研究。学者们发现,群体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体的看法。1951年,心理学家阿希设计了著名的“从众实验”:几人一组,其中只有一个真被试,其余都是“托儿”。阿希发现,面对显而易见的判断,如果“托儿”集体喊出错误的答案,真被也试很有可能——平均三分之一的情况下——随大流。
阿希从众实验内容:判断a,b,c三条线段中哪一条与左边的标准线段等长
大家试验了这么久,总会有点成果出来。今天我们看到的传销“洗脑”,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当年说服效果、“精神控制”与社会态度研究的成果,加上一代代“传销先锋”的经验,去伪存真而成的。
这一套模式,首先是外界条件:传销组织经常限制成员人身自由,完全控制成员的生活作息,一遍遍开会、培训,一直开到深夜。同时,压缩成员的正常生活所需,逼迫成员反复表态,如有不从则棍棒相加。这与感官剥夺、条件反射理论,何其相似。
其次,有传播内容和形式的条件:传销组织利用人的一般心理弱点,制造“一夜暴富”的传说,又用亲情、友情做捆绑,展开心理攻势。传销组织的逻辑多能自圆其说,非摆事实讲道理,很难从内部攻破,组织人员讲得热血沸腾。这有利于说服传销的主要受众——知识水平不高、爱做非理性的“一夜暴富”梦者。同时,组织头目多将自己伪装成“权威人士”,豪车美墅、头衔一堆,以期看上去更可信。传播内容和形式的设计,与“传播效果理论”一脉相承。
网络上某些内容也与传销组织无异
再次,传销组织善于利用群体的力量:通过仪式、集体活动,让成员们互相强化信念,越来越相信。组织成员经常与世隔绝、不许外出,所接触的只有其他组织成员。另外,新成员常常是被亲朋好友拉下水的,有一层人际信任在,“抹不开面子”时,也会说服自己相信。得益于群体的力量,传销组织“洗脑”更加容易。
传销组织虽然并没有直接对人用“幻术”,但其模式对人性的利用之充分,到达了不少人难以抗拒的程度,自然有“洗脑”的作用。邪教、极端政治团体甚至广告,或多或少也利用了其中的思路。虽然目前尚无防止洗脑的万能措施,但除了“三观正”之外,懂得人性弱点、避免被利用,也十分重要。
进化学像地质学、天文学一样涉及超过人类感官的长期变化,又像气象学、经济学一样具有不可预测的复杂性,所以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很难给出笃定的回答。但如果以我的个人见解出发,现代医学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减慢人类进化,但这是暂时的,它随后又将大幅度地加快人类进化。
在过去的50年时间里,发达国家人口的预期寿命提高了10岁左右,亚洲人口的预期寿命提高了30岁左右,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非洲,人口预期寿命也提高了15岁左右。仅这一项指标就足以证明,现代医学正在让人类前所未有地健康长寿。
从1950年到2050年,人口预期寿命曲线图,蓝色为世界水平,红色为发达国家,棕色为拉美国家,绿色为亚洲国家,黄色为非洲国家
而这又让一些人担心,现代医学让“本该淘汰的基因”流传下去,阻碍了人类的自然进化——这就需要具体的讨论了。
人类寿命快速增加主要是因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大幅降低、营养不良和卫生不佳造成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学尤其是疫苗的出现让周期性带走大量人口的瘟疫销声匿迹。这些问题天然地涉及太多变量,病原体的进化速度又太快,进化几乎不可能在一个种群里“凑够”基因解决它们,如果人类能在一两代人的时间里用技术找到对策,就没有理由认为穷途漫漫的进化牺牲是更好的方案。
但又确实有一些与基因相关的疾病被现代医学治愈或减轻,除了4000多种单基因遗传病,诸如糖尿病、肿瘤、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以及过敏、动脉硬化、慢性肾衰竭等“文明病”也常常与某些基因有关——这又可以区分成两种情形:
一种是进化本来就无能为力,这主要是与衰老相关的疾病。当它们的相关基因开始表达的时候,个体已经完成了繁殖,基因已经得到了继承。有些残酷的是,现代社会的知识传播效率非常高,长者很难有什么独到的人生经验,如果在子女成年后较早去世倒能节省一大笔赡养费,让孙儿得到更多的教育投资,未必全是坏事。
另一种才是“本该淘汰的基因”。比如青少年型糖尿病与多个基因相关,在某些群体里有很高的发病率,但针对性的预防检测和胰岛素注射让他们与正常人有了同等的生活质量和寿命,所以很显然,这些现在看来的确有害的基因假医学之手成功地传播下去,类似的还有血友病、白化病、苯丙酮尿症等等,甚至阑尾炎本来也是不治之症,让阑尾更长的基因也有潜在危害。
所以,那一部分人担心的事情确实会发生,现代医学让人类的先天性状逐渐摆脱选择压力,这的确能让人类的基因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停止升级,也就减缓了基因层面的进化,而现代人越来越高、越来越聪明的趋势主要来自营养改善和教育提高引起的表型改变,尚未达到进化的层面。至于“未来人类脑袋更大、四肢更细、脊柱更短、四个指头”的说法就完全是根据“用进废退”的错误观点编造出来的无稽之谈,不足理会。
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基因治疗必然会日渐成为现实,而这一领域一旦被突破,随之而来的就是“基因定制”:人人都希望子女更加健康、美丽、聪明,如果能在出生前就在基因层面获得相关的优势,这必然有着巨大的市场。而不论技术层面有多大的难度,伦理层面有多大的阻碍,作为科技乐观主义者,我都认为人类修改自己的基因是一件必然发生的事情,甚至可以设想基因修改存在着某种流行趋势,那么类在文化层面的进化就和生物层面的进化融合在了一起。
当然,这也意味着我低估了这类技术的实践难度,这样的技术也很可能复杂到永远都不会发生,但我们至少还可以有这样一种观念:进化是远离平衡态的热力系统的本质属性,生物进化固然是进化,人类社会一个世纪以来天翻地覆的深刻变革同样是进化,甚至更加恢弘。
“抄家”是古代文学作品中对某类刑罚一种称谓。在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中的名称一般是“籍没”。这种刑罚的内容就是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充公。中国古代刑罚长期以身体刑为主刑,“籍没”一直扮演附属刑的角色,始终没有获得正式刑名的地位。但始终十分重要,我们今天的”没收财产”,就是古代“籍没”刑的现代版本。
“籍没”最早出现在什么年代,学界尚有分歧。其中有人认为,战国时魏国《法经》中的“籍”就是没收财产的刑罚,其中“籍”或“籍其家”都是作为严重犯罪处以死刑后的附加刑,其内容是没收全部家庭财产归官府,犯人妻子罚入官府为奴。
“籍没”刑在历代的名称不尽相同。秦律称“收”、“收录”;汉承秦制,称“没官”或“没”。隋代中国刑法趋于成熟,形成鞭、笞、徒、流、死五刑格局,但“籍没”仍常使用。唐代“籍没”称为“没官”,刑罚更加细致,分为一般财产没官与特定财产没官,比较紧结现代刑法中的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宋以后“籍没”的规定变化都不大,名称也是在籍没、没官等词汇中稍有变化。直到1911年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第一次废除“籍没”,代以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特别没收制度。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关于“籍没”的司法实践,有学者以清代300余案件为例,认为主要以下五种情况中使用“籍没”:权臣覆灭,违法官员,“文字狱”,钱粮亏空,逆反(逆:犯人伦,杀人;反:反抗朝廷)等五类。清代权臣覆灭抄家,以康熙八年(1669年)鳌拜案、雍正三年(1725年)年羹尧案、嘉庆四年(1799年)和珅案最为著名。违法官员一般是地方督抚大员因党羽、贪污、亏空等原因解职判刑后被抄家。“文字狱”是清代抄家的特色,主要是为了防止文字著作继续流散,重点是“片纸只字不得遗留”。钱粮亏空是指各级官府仓库在查账时发现亏空数额巨大,而责任者不能依限还清的,籍没家产充公还清欠款。逆反抄家对于家产并无所求,主要是将逆反者的亲属发遣、发配为奴。
从现实情况来看,除逆反外,其他四类案件大多与政治纠纷有着密切关系,其中会涉及复杂复杂的人际关系:同僚倾轧、皇帝好恶,都是“籍没”执行中的的影响因素。从执行结果来看,“籍没”、“抄家”在清代有严惩、减等、从宽三种情况。严惩就是部议定罪后皇帝对刑部意见加等,不但查抄全部家产,还要籍没直系亲属,“妻子俱发往某地为奴”。减等是皇帝对部议定罪减轻处罚,通常也是针对家人,免于为奴等。从宽则是不仅免于家人籍没为奴,还给予一定的赡养费。这些情况都与皇帝和臣下之间的情感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皇帝驾驭臣工的手段。
当然,“籍没”最大的现实作用是提供“藉口”:即在涉及政治经济多种因素的重大案件的处置中,政治因素本应是案件定罪的关键,但皇帝往往选择以经济因素来淡化政治因素。“政治案件经济办”。新君初立,需要除去权臣才能确立巩固权威,淡化政治犯罪、严惩经济犯罪,就成为皇帝即使掌握全局、调整人事、平衡权力最为稳妥的办法。在前面提到的权臣案件中,年羹尧被认定大逆、欺罔、贪渎等92款重罪,其中经济方面贪渎、侵蚀共计33款罪状。和珅更是以“第一贪”闻名。
年羹尧一度权倾朝野,后被列92项罪名,最终被抄家,被赐自裁
但是要坐实这些经济犯罪,就需要通过籍没、抄家这种非常手段,将他们难以面世的财产公之于众,反过来为权臣的经济犯罪提供口实。这种“政治案件经济办”,用抄家结果来证明定罪合法性的传统,直到现在都被我们继承下来。正所谓石头和包子都能打老虎,有时候包子打老虎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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