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强(男,1982年8月出生,河南开封人),在2014年4月与同案被告人孙某彬、孙某川(均已判刑)预谋抢劫,为此准备了匕首、铁锤、约束带等工具,在湖北省武汉市寻找目标,并商定抢劫后杀人灭口。同月22日2时许,孙强、孙某彬、孙某川进入武汉市江汉区某商店内后,孙强、孙某彬分别持刀威胁营业员潘某某(被害人,殁年27岁),孙某川随手拉下店面卷闸门,潘某某被迫交出营业款1000余元并趴在地上。孙某川即用约束带从背后捆住潘某某的双手,孙强从孙某川手中拿过铁锤,脚踩潘某某头颈部,并持铁锤猛击潘某某头部数下,致潘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孙强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孙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和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现在不可能抓不到你,唯一抓不到的是有权的人,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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