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殇国际
标题:
问题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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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折纸的筱男孩
时间:
2016-3-20 08:00
标题:
问题疫苗
据澎湃新闻3月18日的消息说,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后,还在缓刑期间的她就制造了一起案值更大、范围更广的疫苗非法经营案。案件经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而此事情在3月15日,由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根据现场查扣的疫苗和庞某卫的账本记录,已经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
但是在庞某卫账本记录以外几年所售疫苗数量和流向已很难查证。而澎湃新闻从济南警方展示的账本页复印件上看到,上面记录着每一笔向下线人员发货的疫苗品种简称、数量、单价和总货款信息,以及下线人员的姓氏或姓名及所在省份,未记录详细地址。另则据有关部门介绍说,前述查扣的26本账本分总账、流水账,仅记录了一段时间内的疫苗销售情况,并不完整,但销售金额已达4000余万元。
若按每支疫苗售价150元(账本记录每支售价5.5元至150元不等)估算,庞某卫从账本显示时间至案发,销售疫苗至少26万支;若按其yinhang账户进账金额3.1亿元估算(同以150元/支计算),庞某卫5年间所购进、销售疫苗累计逾200万支。其实像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而在该仓库内有两台用来冻冰块的冰柜。
问题在于庞某卫将整件的疫苗未经冷藏裸放在仓库内,向下线发货时,用泡沫箱将疫苗配货分装,放入冰块,包裹好后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看了新闻应清楚诸如像庞某卫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毕竟像这种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那就是无效免疫,例如说像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
在以往看来,像这样的风险即便可能性较小,也会可能因储存不当导致污染或抗原变性引起不良反应。回顾这起案件所涉及疫苗批发企业及疾控、接种部门等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公众公开;同时应追查所有疫苗流向,找到每一位接种这些疫苗的受害者,为受害者补种疫苗并赔偿。而诸如自查和监管自然难以让人取信。不过需要指出的事实是在药监局的通知中,提到的是两个不相连的批次,有时候即便说明疫苗即使有问题,也基本与批次没有关系。
先前对于世界卫生组织也曾表示过,疫苗是可使用的最安全的医用品,但没有任何疫苗或者药物是100%安全的。然而接种疫苗绝大多数副作用较为轻微且可医治,严重副作用非常罕见,直接因注射疫苗导致的死亡事件更是极其罕见。但在现代制药业的批次管理体系下,如果是疫苗质量问题,一般表现为同一批号、多起,或者批次相连。对于个别这种大型疫苗制造企业来说,这种涉事疫苗批次各不相同的情况,是疫苗质量安全出问题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
像这样因疫苗引发死亡,一般来说,这种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而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前面新所说的事情,对医疗机构能否使用患者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自行购买的药品,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目前在我国注射类药物在一般的药品经营企业无法购得,只在医疗机构才有配备;而且在我国医疗机构普遍形成不成文的“行规”,即医疗机构通常都拒绝为患者注射外配药品。在对疫苗各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销售或购销记录的处罚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根据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若是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另外,就是对于违法销售或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而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按无证经营论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这样,对于疫苗的统筹与调配疫苗领域内的垄断使得全球疫苗供应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况。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此类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反应迟缓、毫无作为,对已经接种疫苗的人群未采取补种措施和心理辅导。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他们肯定是难辞其咎的,一般上级部门都会对他们作出处理的,也是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这是谋财害命、伤天害理的严重犯罪行为,应严惩!政府也应捡讨相关环节,以防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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