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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守所干警加戴械具虐待在押人员致其受伤 [打印本页]

作者: 情人丶    时间: 2015-7-17 13:28
标题: 看守所干警加戴械具虐待在押人员致其受伤
看守所就这样,狗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因在押人员违反监规,广州市公安局某看守所公安干警苏某私自对其加重惩罚,致其受伤后又不向上级报告。近日,越秀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苏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据了解,苏某生于1976年,大学专科文化。越秀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苏某在担任某看守所管教工作期间,于1月2日上午,对关押在监室人员卢某因违反监规而加戴械具(脚镣),当日晚上,卢某又因与同监室人员发生纠纷,并于次日被苏某加戴手镣。苏某对其使用双手、双脚紧铐的同时令卢某其中一手从大腿间穿过与另一只手铐上(俗称穿针)方式对其加重惩罚。


  在被加戴镣铐期间,苏某指使同仓监管人员以值班检查为名,实行进一步拉紧械具,致使卢某双手腕、双脚受损,形成环状损伤。1月7日,苏某发现卢某双手和双脚受损后,没有向所领导报告和履行带其到看守所医务室就医的职责,仅简单吩咐医生林某到监仓走廊巡视监室时顺便从监室窗口查看,并让同仓人员用药水为卢某进行简单伤口处理,致使卢某伤势进一步严重(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3年3~4月间,苏某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要求看守所医生林某在《广州市××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健康档案》本所诊治记录中虚构1月10日和1月14日两次为卢某看病记录(经鉴定,诊疗记录内容下方在押人员签名栏中“卢某”笔迹与陆某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案发后,苏某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14年4月被取保候审。该案经越秀区检察院侦查终结,该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对被害人卢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于近日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作者: 1824017423    时间: 2015-7-17 13:38
丧心病狂                        

作者: 磊    时间: 2015-7-17 13:38
真是些败类!

作者: wazmysys    时间: 2015-7-17 13:47
真没人性

作者: 小潔    时间: 2015-7-17 13:55
真可怕!

作者: 嚟孤    时间: 2015-7-17 14:30
丧心病狂

作者: 9号好人啊    时间: 2015-7-18 02:32
|・ω・`)怎么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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