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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红通"2号嫌犯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打印本页]

作者: 渗透秘密小组    时间: 2015-5-10 19:59
标题: "红通"2号嫌犯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昨日下午3时29分,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李华波是“红色通缉令”上的2号疑犯,号码为A-1256/2-2011。

昨日下午4时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连华向李华波宣读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并交付执行。晚7时15分,江西检察人员乘坐航班将其押解回江西。

据最高检通报,2011年2月13日,李华波因涉嫌贪污罪被鄱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个人分得的约7200万元赃款中的2900余万元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

对于李华波在新加坡先期被判处的“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据媒体报道,李华波2011年2月24日遭国际刑警通缉后,有人向警方密报李华波在本地转移赃款,商业事务局随即请李华波和妻子协助调查。案发后,商业事务局冻结了他的资产。李华波因利用新加坡yinhang户头接收赃款,于2013年4月被新加坡法庭判处入狱15个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杨成铭表示,这种情形在国际追逃中很常见。贪官逃亡后,为了把犯罪所得带出国门,往往会运用各种洗钱方式,比如通过一个虚假合同把钱以贸易款的方式转到他国,如果按照该国法律构成犯罪,该国有权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但这种惩罚往往只是针对在该国发生洗钱的行为,对于洗钱的前一个行为—在中国境内获取违法所得,则应该由中国按照中国法律采取制裁。

而从操作层面上讲,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表示,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类似我国的窝藏罪,选择这样一个较轻的罪名,主要是为了能早点将李华波遣返回国,并为我们在国内开展刑事审判留出空间。




作者: 小潔    时间: 2015-5-1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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